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

信息公布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布工作,维护捐赠人、相关当事人和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增强本基金会工作透明度,提高本基金会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促进本基金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部门规章,结合《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布,是指本基金会按照规定,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二章  信息公布基本原则

第三条及时准确原则。公布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及时方便原则。信息公布方式尽力保证捐赠人、相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方便、完整地查阅和复制本基金会公布的信息。 


第五条 规范有序原则。本基金会制定工作流程和信息公布规范,明确信息公布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布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第六条 分类公布原则。本基金会按照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布,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和由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的信息,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布;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其活动,按日常性信息公布。重大事件和一般性公益慈善活动的划分,根据民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布。捐赠方和受益方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事先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均应公布。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信息公布内容

第八条 信息公布的内容

(一)   基本信息;

(二)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   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四)   管理制度;

(五)   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六)   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七)   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 日内,在民政部门提供的慈善组织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七)重大资产变动;

(八)重大投资;

(九)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后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在设立资助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项目的名称和内容,项目结束后,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基金会若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布程序与方式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按照“分级责任”的工作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做好自媒体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信息审核发布工作。


第十五条 本组织秘书长作为组织的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方式公开基金会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重大事件的信息公布,由秘书长报请理事长审批通过后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信息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慈善组织统一信息平台或基金会官方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九条 对于其他媒体报道基金会活动的,经审核无误后可直接转载到基金会官网上,若其他媒体报道有误、失实或造成不利影响的,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信息公布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秘书处负责统筹日常信息公开以及重大项目、重大事件以及财务管理等信息公布事宜。

(一)秘书长为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秘书长可以在其工作范围内代表基金会对外发布信息,涉及重大事件的信息发布事项,由理事长审核决定后进行公布。

(二)责任部门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准确性、及时性、公平性、完整性。

(三)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信息公布之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3年10月11日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2023年理事长办公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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