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为规范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资助的所有项目,不包括基金会投资理财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项目立项、管理和监督等相关职责。
第四条 基金会设立出版资助专家委员会,为基金会出版项目资助战略规划、年度出版资助实施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在秘书处的组织下承担出版资助项目的策划、遴选、评估、评审等专业工作。
第五条 立项审批权限。
根据《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会议制度》,项目立项根据资助金额须经相应会议审议:
(一)须经理事会审议的项目:出版资助项目,单个项目达100万以上(含);非出版资助项目,单个项目达50万以上(含)。征集项目资助总额累计达100万以上项目(含),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所有项目须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方可立项。
第六条 立项原则。
基金会项目立项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尊重捐赠方或项目合作方的意愿;
(三)综合考虑项目的针对性、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七条 立项类型。
基金会项目可由基金会按照捐赠方意愿发起和设计,也可由基金会自主策划。
(一)按捐赠方意愿立项的项目(限定性项目)
1.捐赠方有明确意愿及指定用途,并符合基金会章程宗旨的项目,可直接立项。
2.捐赠方指定用途,无明确受赠对象的,经与基金会秘书处协商,达成一致后立项。
3.捐赠方未明确指定用途的,其捐赠款列入基金会自主立项项目。
(二)自主立项的项目(非限定性项目)
1.征集项目:基金会公开征集项目。
2.邀约项目:基金会在特定范围内,面向少量申请机构进行项目邀约。
3.合作项目:基金会与某个申请机构建立项目合作关系,开展项目合作。
4.自主运作项目:基金会自主实施运作的项目。
以上项目按照项目立项程序立项。
第八条 项目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报
1.对于按捐赠方意愿立项实施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与捐赠方协商一致后,进行项目申报。
2.对于基金会自主立项的项目,自主运作项目由秘书处填报项目申报书;其余项目由项目实际执行方按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审查
1.秘书处对申报单位资质及项目申报书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适当的项目前期调研。
2.非出版资助类项目,秘书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专家评审。如不进行专家评审,则由基金会相应会议审议,填写书面审批意见表。若进行专家评审,则完成项目评审流程后进入基金会会议审议程序。出版资助类项目,须经专家评审。
(三)项目评审
1.非出版资助类项目,从专家库抽选3名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出具项目评审意见报告和项目资助款项建议,提交秘书处办公会审议。
2.出版资助项目评审由出版资助专家委员会承担。征集项目原则上需进行专家评审;邀约项目、合作项目、自主运作项目由出版资助专家委员会决定评审方式。
出版资助项目之征集项目评审流程如下:
(1)出版资助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评审;根据项目情况决定是否邀请相应领域专家参与评审。结合评审需要,可请项目申报单位现场阐述项目方案及答疑。
(2)出版资助专家委员会提出资助项目建议名单及资助金额建议。
(3)秘书处汇总专家评审意见,提交基金会相应会议审议。
(四)项目立项
1.所有拟资助项目经基金会审议决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予以公告。
2.签批立项审批意见表。
第九条 签署项目协议。
基金会与资助对象签署资助项目协议,明确约定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内容、考核指标、付款条件、项目负责人、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并把项目协议作为基金会检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及拨付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管理项目协议。
项目协议由秘书处专人统一存档,并留存扫描电子协议文档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管理。
(一)基金会自主运作项目
1.基金会自主运作项目由秘书处负责项目的部门实施管理。
2.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实施方案执行项目,指定专人负责,秘书处对项目执行进展实施动态管理。
(二)其他项目
1.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实施。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申报单位法人为项目法人。
2.法人可指定具体项目执行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的具体执行,负责日常管理、自查验收以及配合基金会检查验收。
3.项目实施单位应制定相应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及配套项目实施的相关管理制度。出版资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制定项目质量进度、经费使用、绩效管理、廉洁监督等制度,依法、合规、有序地组织项目实施。定期向秘书处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执行过程中,由基金会秘书处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变更。
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基金会办理。变更期间,基金会暂停拨款。
1.变更项目承担单位。
2.变更项目名称。
3.变更项目形式。
4.变更项目内容。
5.项目延期完成。
6.终止项目。
7.其他需要报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四条 项目检查监督。
(一)不定期抽查。基金会对项目实际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和抽查,根据抽查情况调整项目续拨款计划。
(二)跨年度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1.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及下年度实施计划,填报项目年度检查表。
2.基金会对部分项目组织现场抽查,根据抽查情况调整项目续拨款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中止。
(一)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中止申请的,经基金会审批后,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资金。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基金会可单方面中止项目执行,或(及)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资金,或(及)取消项目执行方申报资格1-2年:
1.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2.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3.与获批的项目内容严重不符。
4.项目规模大幅缩减。
5.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7.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不廉洁行为。
8.项目结项验收不合格。
9.其他严重违纪违法事项。
第十六条 基金会与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协议拨付资金。基金会自主运作项目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预算管理申请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1.项目资助支出,指与项目组织实施相关的、支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用于资助项目成本的支出。若是出版物项目,包括出版物的稿酬、翻译、版权、编辑、校对、设计、照排、印制、原辅材料、资料购置、宣传推广、差旅费用等相关成本的支出。
2.组织管理支出,指基金会为开展项目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八条 基金会项目资助资金核算必须纳入项目实施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第十九条 基金会负责监督和检查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结项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若无需专家验收,由基金会秘书处组织项目结项验收,并提交项目结项审批意见表。
第二十二条 组织专家结项验收。
1.基金会组织专家验收,出具结项验收报告和项目结项绩效考评表。
2.根据项目需求,基金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部财务检查或抽查审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项
项目验收完成后,秘书处提交项目结项结果,经基金会审批后,拨付项目剩余款项并做好项目档案存档及移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2021年7月16日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原《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关于出版资助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关于出版资助项目延期完成的管理办法》《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关于公益资助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关于教育资助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关于文化资助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