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为规范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助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资助项目,不包括基金会投资理财项目。

(一)限定性项目,即按捐赠方意愿立项的项目:

1.捐赠方指定用途,有明确受赠对象并符合基金会章程宗旨的限定性项目;

2.捐赠方指定用途,无明确受赠对象的限定性项目。

(二)非限定性项目,即捐赠方未明确指定用途的,其捐赠款用于基金会自主立项的项目:

1.征集项目:基金会公开征集的项目;

2.邀约项目:基金会在特定范围内,面向少量申请机构进行邀约的项目;

3.合作项目:基金会与特定申请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开展合作的项目;

4.自主运作项目:基金会自主实施运作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资助原则:

(一)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尊重捐赠方或项目合作方的意愿;

(三)综合考虑项目的针对性、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项目立项、管理和监督等相关职责。

第五条  基金会设立出版资助专家委员会,为出版项目资助规划、年度实施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在秘书处的组织下承担出版资助项目的策划、遴选、评估、评审等专业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六条  立项审批

根据《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会议制度》,项目立项须经相应会议审议并通过。

(一)须经理事会审议并通过的项目:

1.单个项目达100万以上(含100万)的出版资助项目;

2.单个项目达50万以上(含50万)的非出版资助项目;

3.资助总额累计达100万以上(含100万)的征集项目。

(二)其他项目须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并通过。

第七条  项目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报:

1.限定性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与捐赠方协商一致后,由秘书处填写申报书;

2.非限定性项目:自主运作项目由秘书处填报项目申报书;其余项目由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审查:

秘书处对申报单位资质及项目申报书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适当的项目前期调研。限定性项目完成审查后直接进入基金会会议审议程序。

(三)项目评审:

秘书处根据非限定性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评审方式。

1.非出版资助项目评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专家评审。如不进行专家评审,则直接进入基金会相应会议进行审议。若须进行专家评审,则选聘专家出具项目评审意见报告和项目资助款项建议;

2.出版资助项目评审:征集项目原则上需进行专家评审;邀约项目、合作项目、自主运作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专家评审以及评审方式。

征集项目评审流程如下:

(1)基金会秘书处初核项目申报资料;

(2)基金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评审。由出版资助专家委员会提出拟资助出版项目名单。

(四)会议审议:

根据项目资助金额提交基金会相应会议进行审议,确认拟资助项目名单及资助金额。拟资助出版项目须上报主管部门。

(五)项目立项:

1.须向社会公示的资助项目,公示期满后,予以公告;

2.签批立项书;

(六)项目协议签署:

基金会与申报单位签署资助项目协议,明确约定资助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内容、考核指标、付款条件、项目负责人、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基金会检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及拨付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

(七)按协议书拨付资助款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项目实施管理:

(一)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实施。项目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项目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项目责任人。基金会自主运作项目由秘书处相关部门实施管理;

(二)项目法定代表人可指定具体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的具体执行,负责日常管理、自查验收以及配合基金会检查验收。定期向基金会秘书处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制定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配套项目实施的相关管理制度,包括项目质量进度、经费使用、绩效管理、廉洁监督等制度,依法、合规、有序地组织项目实施;

(四)项目变更申请:

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基金会审批。变更期间,基金会暂停拨款。

1.变更项目承担单位;

2.变更项目名称;

3.变更项目形式;

4.变更项目内容;

5.项目延期完成;

6.终止项目;

7.其他需要报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第九条  项目监督管理:

(一)基金会秘书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二)基金会对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跟踪,督促项目进度、宣传推广、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根据情况调整项目续拨款计划;

(三)项目若有变更,项目申报单位须向基金会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经过相关审议批准后方可变更;

(四)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多次延期情况时,基金会根据情况可采取扣减相应款项,或(及)扣减申报单位下次项目申报数目等措施,并督促项目申报单位尽快完成项目。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一)项目资助支出,指与项目组织实施相关的、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用于资助项目成本的支出(出版资助项目支出包括:出版物的稿酬、翻译、版权、编辑、校对、设计、照排、印制、原辅材料、资料购置、宣传推广等相关成本的支出);

(二)组织管理支出,指基金会为开展资助项目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  基金会项目资助资金核算须纳入项目实施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第十二条  基金会按照项目协议拨付资金。基金会自主运作项目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预算管理申请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基金会负责监督和检查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助资金。若项目结项时存在未使用的资助款,基金会须收回结余款项。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结项申请书。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类别及具体情况决定结项验收方式。

(一)   秘书处直接验收:

如无需专家验收,由基金会秘书处承担项目结项验收工作,并提交项目结项审批意见表。

(二)组织专家结项验收:

1.基金会组织专家验收,出具结项验收报告和项目结项绩效、考评表;

2.根据项目需求,基金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项目财务检查或抽查审计。

第十六条  项目结项

项目验收完成后,秘书处提交项目结项结果,经基金会审批后,拨付项目款项并做好项目资料存档。

第十七条  项目终止

(一)项目执行过程中,申报单位提出终止申请的,经基金会审批后,可撤销项目,并退回已拨资金。

(二)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采取一种或多种措施:警告并限期纠正、单方面终止项目执行、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资金、取消申报单位申报资格1年。

出现的情况包括:

1.与获批的项目内容严重不符;

2.项目规模大幅缩减;

3.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4.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5.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

7.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不廉洁行为;

8.项目结项验收不合格;

9.其他严重违纪违法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2022年8月24日第三次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同日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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