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受理事长委托由秘书长负责本基金会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编制移交清册,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条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依法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审计,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条  会计岗位职责

1、负责记录财务总账及各种明细账目,要求手续完备、数字准确、登记及时、账面清楚。

2、负责编制季、年终决算和其他方面有关报表。

3、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违反规定或不合格的凭证应拒绝入账。要严格掌握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4、定期核对固定资产账目,作到账实相符。

5、相关部门检查工作时,要负责提供财务相关资料。

6、定期装订会计凭证、账簿、表册等,妥善保管和存档。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年度终了后由会计人员临时保管,往年会计档案移交综合部保管。

7、复核资金支付工作。

第六条  出纳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定额,不坐支,不挪用,不得用白条抵顶库存现金,保持现金实存与现金账面一致。

2、负责到银行办理相关工作。

3、配合会计人员完成支票签发工作,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按规定设立支票领用登记簿。

4、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安全制度,认真管好现金、各种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据及其他证券。

5、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做好出纳工作。

第七条 收入管理

1、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2)投资收益;

(3)其他合法收入等。

2、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3、捐赠收入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4、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按照捐赠者意愿或其与本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资产的使用情况。

5、本基金会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票据。会计人员应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签发和使用。

6、加强票据的登记与使用管理。本基金会收到捐赠的现金资产,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给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根据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开具票据;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受赠资产以其公允价值或评估机构的评估金额开具票据。

第八条 支出管理

本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各项支出的范围、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

1、本基金会的各项支出,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2、本基金会每年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3、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和手续,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

4、支出报销时提供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且与经济实质相符。财务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原始凭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应采取退回、调换等方式及时处理。

第九条  本暂行制度中提及的金额,“以下”者含本数,“以上”者不含本数。

第十条  财务资金支出及费用报销参照《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资金支出审批及签字权限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审批权限

基金会所有涉及付款的事项审批须执行以下审批权限:

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审批

审批人

人民币20万元以下

秘书长

人民币2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理事长

500万以上 (重大项目)

报备理事会审批


行政办公支出:

行政支出

审批人

人民币3万元以下

秘书长

人民币3万元以上

理事长

第十二条  对报销凭证的要求:

(1)原始凭证的内容应当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领导的签字或盖章,填制齐全方可报账。

(2)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财务专用章。

(3)自制原始凭证,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完税发票。报销费用时,需要在自制的领条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并要求见证人签字,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秘书长签字批准。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

财务印章的管理应遵循“专职专管,相互牵制,监督使用”的原则。

(1)财务部门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基金会财务负责人保管;财务人员人名章由本人保管;

(2)财务印鉴章任何时间均不能由同一人保管。

(3)未经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同意,保管人员不得将财务印章携带外出;各印章保管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相互易手保管印章。 

(4)财务人员因办理业务确需将财务印章携带外出的,应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携带外出。禁止将银行预留印鉴交由一人携带外出。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20年11月4日通过第一届第九次理事会批准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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