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

关于出版资助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关于出版资助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关于出版资助项目设立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发展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聚焦出版主业,推动四川出版事业繁荣发展。

第三条 本基金会关于出版资助项目的基金来源:

(一)四川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捐赠。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四条 本基金会出版资助项目的形式主要为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助不能通过市场资源完全解决出版资金的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

(二)资助具有良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的重大出版项目。

(三)支持传统出版在新媒体领域的创新应用。

(四)支持出版“走出去”项目。

(五)支持出版产业重点理论和实践课题等研究项目。

(六)培训出版发行行业骨干工作者。

(七)奖励出版发行行业的优秀工作者、优秀作家和优秀出版成果等。

(八)符合章程规定的其他资助项目。

第五条 本基金会出版资助项目的具体范围、重点、形式、出版介质以及申报数量、成稿率等要求,会根据基金规模,资助比例和支持强度等因素进行调整,具体要求将在每次组织项目申报前予以确定。

第六条 资助项目的确定,遵循“自愿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七条 资助项目成果按规定标注“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资助项目”的标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负责审定基金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所辖的项目部负责起草资助项目相关管理制度,管理专家库,组织资助项目申报、评审、检查、结项、绩效考评,开展相关预算管理工作,并监管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受理有关资助项目的投诉举报,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等。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助经费,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和经费安全,并自觉接受本基金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资助项目的管理及资助经费的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章  范围与重点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资助的出版项目应当坚持国家的出版方针、政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聚焦四川出版,推动四川出版事业繁荣发展。重点包括:

(一)深入研究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阐释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弘扬主旋律的优秀出版项目。

(二)具有重要创新价值、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文学艺术价值,反映现阶段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最新成果的优秀出版项目。

(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对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具有重要作用的出版项目。

(四)对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具有积极作用的优秀出版项目。

(五)重大年度出版项目。

(六)委托重点出版项目。

(七)其他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

第四章  专家选聘与管理


第十二条 遴选学术、出版、财务等方面专家和市场专业人士,组建基金会专家库。

第十三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须热心出版公益事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经验(在相关专业领域有较深的造诣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者可不受此限制),能够客观公正切实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负责维护、使用和管理专家库。


第五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不定期组织资助项目申报,出版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和项目申报表要求,申报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 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是经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版机构。

(二)申报单位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管理水平和出版业绩,具备完成资助项目的能力和水平。

(三)联合申报项目应当明确主申报单位和辅申报单位及各自承担的主要工作和责任。主申报单位是项目的主承担单位,辅申报单位须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申报项目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侵权等问题。

(五)申报单位须严格按照要求填写项目申报表,并从实际出发,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结合预计发行收入,提出项目资助金额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程序如下:

(一)初核。项目部对申报单位资质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于申报截止日期前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报送秘书处。

(二)复核。秘书处对通过初核的申报单位资质及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等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程序根据项目类型不同分三种情况:主动申报项目、委托出版项目和重大出版项目。

第十九条 主动申报项目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价值评审。由项目部组织出版专家、学术专家、市场专业人士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进入复评程序的项目。

(二)财务评审。由秘书处和财务专家组成复评组,对进入复评程序的项目进行财务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的建议。

第二十条 委托出版项目,本基金会可按委托方有关要求,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一条 重大出版项目,如果时间紧急,可由申报单位按申报要求报基金会,由秘书处核准后进入快速评审程序。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可作为参考意见,有关专家论证作为终评意见。经基金会审议通过后,进入基金资助程序。

第二十二条 拟资助项目经基金会审议决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不定期组织资助项目专家评审工作。

第六章  拨款与支出


第二十四条 拟资助项目公告后,本基金会应及时与项目申报单位(联合申报的为主申报单位)共同签订《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资助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项目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协议书签订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基金资助。

协议书签订后,本基金会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常规项目一般采取先补助、后出版的“事前补助”方式,按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等分阶段按比例拨付。资助项目一般须预留资助总额的20%,待项目结项验收合格后再行拨付。

已出版的优秀出版项目等特殊项目可采取先出版、后补助的“事后补助”方式,按评审流程确定资助项目后一次性拨付全部资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的资助项目,资助经费用于补助项目出版物的直接成本支出。

采取“事后补助”方式的资助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安排。

第二十七条 奖励优秀出版工作者、优秀作家和优秀出版成果的资助经费,经相关评审程序后由基金会一次性拨付。

第七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约定,制定资助项目质量进度、经费使用、绩效管理、廉洁监督等制度,依法、合规、有序地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资助经费核算必须纳入项目承担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第三十条 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基金会办理。变更期间,基金会暂停拨款。

(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

(二)变更项目名称。

(三)变更出版形式。

(四)变更著作责任者。

(五)变更文种。

(六)项目内容有变化。

(七)项目延期完成。

(八)终止项目。

(九)其他需要报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第三十一条 当年应完成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对项目实际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和抽查,根据抽查情况拟定项目续拨款计划。

第三十二条 跨年度资助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及下年度实施计划,填写《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资助项目年度检查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基金会审核。

(二)本基金会依据本办法和协议书,对资助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组织对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抽查。

(三)本基金会根据各个项目年检及绩效考评情况,拟定项目续拨款计划,并适时发布年检绩效考评结果。

第三十三条 资助项目结项实行专家组验收制度,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基金会报送《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资助项目结项申请书》3份和项目成果10份,申请结项验收。

(二)本基金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结项验收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和协议书等相关规定,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和考评,并出具结项验收报告和《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资助项目结项绩效考评表》。

(三)验收合格项目经审核后,由基金会寄发结项通知并拨付尾款。不合格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

(四)本基金会根据年检考评得分、结项考评得分,汇总确定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考评综合得分,对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适当增加下年度申报项目数量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抽查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并对部分资助项目进行期中或结项核查,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抽查及核查结论作为续拨经费、评审新报资助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者,本基金会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建议。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基金会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1至3年申请新资助项目资格。

(一)违反《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三)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四)与获批的项目内容严重不符。

(五)项目规模大幅缩减。

(六)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八)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不廉洁行为。

(九)项目结项验收不合格。

(十)其他严重违纪违法事项。

第八章  项目成果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利用媒体报道、网络宣传以及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展示会等多种方式,宣传推介资助项目成果。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受众面广的项目成果赠与活动,充分体现本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以及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向本基金会免费报送项目成果的数量,以及授权对项目成果进行公益传播等事宜,由《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资助项目协议书》予以约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2017年11月15日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

关于出版资助项目延期完成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协议书约定,依法、合规、有序地组织项目实施,在协议书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结项工作。

第二条  如遇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资助项目确实无法在协议书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前一个月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申请,报基金会审核。

第三条  年度出版资助项目可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申请延期半年内完成结项工作的,扣除资助金额的10%;申请延期半年以上,一年内完成结项工作的,扣除资助金额的20%。

第四条  重大出版资助项目可申请延期两次,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申请延期一年内完成结项工作的,扣除资助金额的10%;申请延期一年以上,两年内完成结项工作的,扣除资助金额的20%。

第五条  在项目延期时间截止前,仍未能完成结项工作的,基金会有权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1-2年申请新项目资助资格。

第六条  基金会会根据结项考评得分和申请延期情况等,对项目承担单位作出奖励或惩罚。

第七条  如因对涉及重大选题的项目未履行备案手续或未获得批准而产生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撤销资助项目并收回资助款项。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于2018年12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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