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

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捐赠财产管理,明确捐赠程序,保证捐赠财产发挥最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旨在将所有受捐赠财产用于促进四川出版、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关心民生、扶贫济困、关注公益。

第三条 本基金会所受捐赠资金将用于:

(一)资助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力的优秀出版项目,奖励出版发行行业的优秀工作者和优秀作家;

(二)资助文化领域公益性研究项目、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

(三)助学、助教,青少年教育及其他社会教育项目;

(四)扶贫济困、救孤助残、赈灾救援等社会公益慈善活动;

(五)根据捐赠者意愿资助和组织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二章  捐赠与受赠


第四条 本基金会将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接受国内外热心出版、文化、教育、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组织及个人作为捐赠人的捐赠。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六条 捐赠人的捐赠目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的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捐赠人可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或口头的捐赠意向。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基金会应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资金数额、捐款用途、使用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第八条 捐赠人应将捐赠款汇入本基金会指定的账户。

第九条 本基金会财务人员根据到账后的捐赠款,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接受非现金资产,如果捐赠人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有关协议等),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开具捐赠票据;如果捐赠人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以评估机构的评估金额或公允价值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严格管理,妥善存档。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举行捐赠仪式,向捐赠人授予捐赠凭证或捐赠荣誉证书,并在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或报道捐赠情况。



第三章  捐赠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资金应当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构成违法违纪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的捐赠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捐赠资金用途的,可为其设立专项基金,并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受赠的物资将直接捐助给被资助者;不能直接捐助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委托拍卖的方式将其转化为资金,捐助被资助者。

第十五条 没有特定指向的捐赠款,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全部计入本基金会账户,按本基金会章程进行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对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查询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2017年11月15日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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