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布工作,维护相关当事人和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增强本基金会工作透明度,提高本基金会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促进本基金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布,是指本基金会按照规定,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真实准确原则。公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及时方便原则。信息公布方式尽力保证相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方便、完整地查阅和复制本基金会公布的信息。
第五条 规范有序原则。本基金会制定信息公布规范,明确信息公布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布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第六条 分类公布原则。本基金会按照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布,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和由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的信息,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布;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其活动,按日常性信息公布。重大事件和一般性公益慈善活动的划分,根据民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布。捐赠方和受益方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事先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均应公布。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信息公布的内容
(一) 基本信息;
(二) 年检报告;
(三) 财务报告;
(四) 管理制度;
(五) 公益项目开展情况;
(六) 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规定在每年3 月31 日前向四川省民政厅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在四川省民政厅审查通过后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年报摘要,并在基金会官网上公布年检报告全文。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才能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须公布所开展公益活动的项目种类、概况、负责人情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由本基金会设专人负责基金会所有公共信息的发布工作。流程如下:
(一)依据信息类别由责任部门拟稿,部门负责人核稿,
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会签;
(二)由拟稿部门填写《信息发布审批单》报请秘书长
或秘书长授权的其他人员审签;
(三)经秘书长审签后将发布稿件交由专门负责信息发
布人员进行发布;
(四)将《信息发布审批单》及发布稿交秘书处存档。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方式公开基金会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重大事件的信息公布,由秘书长报请理事长或理事会审批通过后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信息通过本基金会官方网站(在建)或本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指定的媒体或其他大众媒体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尽力覆盖本基金会的活动地域。公布的信息内容中注明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八条 对于其他媒体报道基金会活动的,经审核无误后可直接转载到基金会官网上,若其他媒体报道有误、失实或造成不利影响的,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秘书处负责统筹日常信息公开以及重大项目、重大事件以及财务管理等信息公布事宜。
(一)秘书长为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秘书长可以在其工作范围内代表基金会对外发布信息,涉及基金会重大问题的对外发布事项,由理事会专门讨论决定。
(二)各部门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准确性、及时性、公平性、完整性。
(三)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在信息公布之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2017年11月15日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